沈阳出台办法 减轻退役军人购房资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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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8月16日电 (李晛)据沈阳市政府新闻办1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家部委关于退役军人安置的相关工作精神,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出台《沈阳市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允许退役军人将服役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到安置地中心管理,拓宽退役军人购房筹资渠道,减轻退役军人购房资金负担,帮助退役军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圆安居梦。

据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露萍介绍,《办法》适用对象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官、军士,义务兵及其他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在账户设置上,退役军人自愿设立个人账户,原则上在退役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退役军人被单位录用,应在录用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法》指出中心按协议约定,按月在退役军人退役金银行卡或其它储蓄卡中代扣住房公积金并划至中心指定账户。同时,退役军人在设立个人账户时,本着自愿原则可将部队服役期间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补缴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一次性补缴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由部队转入中心缴存时间不连续的,可补缴断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标准按在中心设立个人账户的缴存标准执行。另外退役军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必须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不得停缴。

据悉,符合沈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同等享受本市缴存职工贷款支持政策;符合沈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同等享受本市缴存职工提取支持政策。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销户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销户后不得再以退役军人身份开立个人账户。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此外,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筹集处副处长李晓研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入调研退役军人转业到地方的现实住房消费需求,在办法设计中主要实现了支持退役军人建缴公积金的范围更大,可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的军人更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更宽泛,退役军人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更为灵活等创新突破。

据称,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沈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完) 【编辑:苏亦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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